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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尾炎要了一条命 医院赔患者家属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10:30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高志海)郑某因患阑尾炎病故,家属以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其死亡,与医院对簿公堂。昨天,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应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万元。

  2001年8月13日,郑某因腹痛到医院就诊。当天下午,医院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弥漫性腹膜炎。第二天,医院给他做了阑尾切除术。可是几天过后,郑某突然出现酸中毒、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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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尿等征象。医院发出病危通知。后郑某转院治疗。8月25日,他出院并死于家中。

  法院委托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鉴定报告确认,医院在充分向家属交待病情、争取尽早手术治疗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手术中发现腹腔内有脓液,未考虑放置腹腔引流。这些不足与郑某的死亡有部分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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