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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12:18 今晚报

  本报讯 本报曾报道的“这套房到底该归谁”一案,日前由本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999年10月25日,王女士之夫张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一次性付清32万余元房款购买塘沽区某小区3号楼的一套商品房,某实业公司则应于2000年12月30日前将该房交付。2000年12月25日,张某因病去世。与此同时,其购买的房屋也没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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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付,王女士至今未能入住该房。然而近日王女士和某实业公司却一并被告上法庭,原告方某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张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16日,某有限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双方联合开发塘沽区某小区,某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到位,某实业公司负责该块土地的规划、设计、组织施工至销售的全过程的实施。1999年8月19日,双方又书面约定由某实业公司将该小区三号楼的销售权移交给某有限公司,并且得到了法院的判决确认。

  法院认为,某有限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房屋归属的分配属于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二者已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该小区3号楼的销售权移交给某有限公司并经法院判决确认,但因其不具备出售该小区商品房的主体资格,该处房屋仍以某实业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某实业公司出售给张某的商品房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因此,判决驳回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的代理人李滨律师表示,本案是典型的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合作主体之间存有纠纷而殃及购房人的案例,此类纠纷并非个别现象。王女士之所以能够胜诉应该与其夫当年购房时手续齐全有直接关联。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时要注意审查卖方是否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其主体资质,在订立合同后应及时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好各项购房材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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