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生和学校责任共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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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12:18 今晚报 | |||||||||
本报讯午休期间,10岁女生小昭在校园内玩耍时将同学小新推倒,致其牙髓外露、无法修复,于是小新在父亲的支持下提起了赔偿诉讼。在两审法院审理中,学校是否应对此事故负责以及责任的大小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最终,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小昭赔偿小新医药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80%的同时,又责令学校一方给付小昭所支付医药费的20%,计170元。
2002年9月27日中午时分,本市河东区一所小学四年一班学生小昭和小新与同学们在操场上一起跳绳。玩耍中,急性子的小昭见小新低头系鞋带影响了速度,一把将他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诊断证明,小新伤情为“牙髓外露,需根管治疗,现无法安装义齿,无法修复。”小新的家长既心疼又气愤,于是支持小新诉至法院,要求小昭予以赔偿。 考虑到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该小学学生自主管理手册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即使在午间就餐期间,学校仍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义务,因此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小新主动放弃了对学校要求赔偿的权利,所以法院判决仅由小昭赔偿小新医药费、就医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80%,计1.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小昭不服,认为学校才应是主要责任的承担者且小新已通过学校办理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应当向保险公司理赔医药费中的可报销部分,于是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昭推倒小新致其受伤的事实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小昭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是正确的。关于小新的医药费应由学校向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在保险公司没有理赔之前,并不影响小新主张赔偿的权利。据此,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小昭赔偿小新医药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80%的同时,又责令学校一方给付小昭所支付医药费的20%,计170元。(孙启明刘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