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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军坠楼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14:10 新民晚报

  一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伤致残,无法行走。如今因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过劳动用工合同而无人“认领”——王文军坠楼谁负责?

  昨天下午,在普陀区法院的庭审中,一边是慷慨陈词的清洁公司代理律师,一边是受伤民工的父亲和身为同乡的委托代理人以及综合服务公司法人代表,大家在为谁该为伤者赔偿进行着激烈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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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

  2002年2月8日,26岁的王文军被“包工头”王金龙派去清洁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大楼外墙,不慎从3楼坠落摔伤。当时,王文军被送往中山医院治疗,受第一社会福利院委托清洁外墙的上海启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启隆公司”)替他支付了3万元医疗费用。2002年2月8日至3月11日,王文军住院期间,接受了第一次手术。如今,王文军仍不能行走,大小便失禁,急需进行第二次手术。

  2002年10月,王文军向普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启隆公司赔偿王文军一次性残疾补偿金、生活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补贴、护理费、购买轮椅费等费用63100元。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启隆公司应支付王文军各项费用共计46920元。启隆公司对劳动仲裁结果表示不服,遂将王文军、王金龙,以及送王文军参加高空作业培训的上海焕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焕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牟某推上了法庭。王金龙出事后就逃之夭夭,未出席庭审。

  本案焦点

  本案的最大焦点就在于,王文军究竟是哪家公司的职工?到底是受第一社会福利院委托清洁外墙的上海启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还是送王文军参加高空作业培训的上海焕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对此,原、被告双方各有各的说法。

  各方陈述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

  启隆公司是受第一社会福利院委托清洁外墙,并不是承接,只是介绍王金龙他们来做,王文军并不是启隆的职工。而根据考高空作业证必须由单位报送的有关规定,因此送王文军去培训的焕中公司才是王文军的单位。

  原告还出示了有王文军签字的协议书及一份书证。协议书上写明“此事(即指王文军摔伤一事)与启隆公司无关,但为尽快医治伤员,经协商启隆公司一次性资助王文军人民币3万元。”另有王文军签署的书证写道:我的老板是王金龙,我在王金龙手下工作已一年多,我的暂住证、登高证、吃住都由王金龙承担和办理,我一年的工资3000元,是王金龙发放的。

  被告民工表示:

  王文军的父亲王鹤靖及委托代理人表示,因为苦于无钱医治,万般无奈之下才在由原告方起草的协议书及书证上签字的。随后,他们还当庭出示了一份由多名病友签字证实当时王文军及父亲是在原告胁迫下才在协议书及书证上签字的新证明。

  被告焕中公司法人代表牟某表示:

  自己从来不晓得有启隆公司,与其更是从无往来。他承认确实是其公司送王文军去参加高空作业培训并取得了资格证书,但这并不代表王文军就是他单位职工。他主张:“谁用工,谁负责。王文军与启隆公司是事实用工关系。”

  究竟该由谁对清洁工王文军坠楼的工伤事故负责,具体赔偿多少,普陀法院不日将作出宣判。

  本报记者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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