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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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15: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看法 让“违宪审查” 走进行政诉讼
恰逢《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15周年之际,本月2日,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一审宣判,被告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消。 作为内部行政事务的人事行政,第一次进入了行政审判的视野。 突破中,司法界一片赞许声。然而,总有那么一点不痛快。 作为乙肝患者的中国公民,当然享有《宪法》赋予的工作权利,地方政府部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排斥其就业权,是一种违宪的行政行为。所以诉讼的指向原本“当然”是《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可法律没有赋予公民这种权利。乙肝患者只能起诉那个针对他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而这些规章制度如果违宪,其“杀伤力”远远高于单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公民个体却无能为力。 有人如此描述:看中国法治的进程,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刑”,九十年代看“民”,如今是“行政”,接着就要进入“宪法时代”了。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全国上下热议了许久,把“宪法”这个曾经似乎离中国老百姓很遥远的“根本大法”拉近了不少。可是,“宪法”始终是纲纲要要,与老百姓利益最直接相关的依然是那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目前,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违宪”是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的,这种相对隐性的“杀手”让“行政侵权”大规模的存在。 常常在一些法院听到对“民告官”的总结时,公民“不懂告”成了一个强调又强调的理由。往往却是,公民不知道法律对他的诉讼救济进行了种种限制,最后却发现自己的权利侵害找不到诉讼的渠道,还被人扣上“不懂告”的帽子。 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呼声一天比一天高,仅靠上书建议进行违宪审查,远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了。在前两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集的行政诉讼审判座谈会上,专家学者提出,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均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让这种进程来得更快一点吧,当为民之幸。林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