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社会保险费必须缴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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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07:04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吴玉)针对国企职工在改制中如何被安置的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西安市政府有关部门。据介绍,西安市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整体收购、兼并时,应首先缴清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兼并方或改制企业接收原企业全部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代管人员并妥善安置,确保职工待遇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从国有资产中划转就业保障费
据了解,改制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改制时可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划转一定数额的职工就业保障费。就业保障费按改制前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职工参加工作年限计算,企业破产清算时,首先将此项公益金留给原职工。职工就业保障费专项用于原国有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由原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职工离开企业时,改制企业应将就业保障费一次性付给职工个人,同时按照职工在改制企业成立后的工作年限区别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改制后接收方不能按要求安置原企业职工的,由个人申请,由改制企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对改制过程中自愿辞职的职工,将就业保障金一次性付给该职工个人,企业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为下岗人员预留资金 已经继续纳入西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应退出国有企业基本生活保障,移交到兼并方或者改制后企业管理。所需资金(包括生活保障费和经济补偿金)按实际需要,在确定转让底价时预留给改制企业。因工(公)致残在家休养人员,改制企业应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国家规定待遇的及时兑现。改制前因公致残、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费,按企业改制前一年实际支付数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医药费按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7%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在确定转让底价时预留给改制企业。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职工伤残等级及职工本人工资标准预留10—1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给改制企业。 离退休人员待遇继续保留 企业离退休人员交由改制企业管理,改制企业应采取措施落实责任,保证离退休人员政治、经济待遇的落实。在确定转让底价时,离休人员医疗费按年人均8000元标准预留10年,非统筹支付的生活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预留10年。其中,预留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给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机构,由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预留的离休干部非统筹支付项目生活费留给改制企业,由改制企业按规定发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