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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诊每日一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08:05 海峡网-厦门日报

  张女士:我于2001年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03年3月31日交房。现在我已付清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商不但未交房,产权证也没有办出来。请问,我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吗?数额应是多少?

  林明辉律师解答:开发商无正当理由逾期交房的,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的确定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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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规定的“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此外,张女士还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解除权,请求法院支持其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并请求赔偿。(律师电话:13358397872)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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