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商品房质量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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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0:06 沈阳晚报 | |||||||||
引言:在4月1日的律师热线咨询中,房地产方面的法律问题仍占很大比例。现在,律师结合工作实际,就商品房质量方面所遇到的有关问题作以解答。 一、分清责任主体,避免多头扯皮 房屋质量纠纷经常涉及三个主体:出售商品房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建筑施工单位。
二、慎重要求退房,依法多提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无论在竣工验收阶段还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只要出现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均可要求退房及要求赔偿损失。但在实践中,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并不多见。作为购房人在入住后欲证明房屋主体不合格,往往须通过鉴定,但高额的鉴定费也往往会令购房人望而止步。且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亦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判决退房的亦不多见。但购房人针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依法追究开发商的一般质量保证责任,并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注意收集证据,争取纠纷处理中的主动 如何收集证据是购房人最头疼的问题,可采取诸如拍照、摄像、书面记录等方法,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方式收集证据。另外,向开发商提出的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及解决意见尽量以书面形式,如能有其确认为最好。这样,一方面可以证明该房屋当时存在何种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的状况;另一方面还可以证明购房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开发商提出了质量问题及解决请求。据此,可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为协商不成情况下的诉讼解决争议做出必要的准备。 解答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