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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女友身亡不是见义勇为?(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0:06 沈阳晚报
  新闻事件:据城市晚报3月31日报道,深夜,为保护女友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受劫匪的侵犯,全国知名自由撰稿人阿芒在长春住所楼道里与5名持刀劫匪搏斗中不幸身亡。对阿芒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引起了读者、法律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关注。对于阿芒的行为,有人认为是见义勇为;有人认为他保护的是自己的女友,而不是陌生人,不能算作是见义勇为。那么———

  1.见义勇为的对象是否应该仅仅规定为陌生人?

  王从智(中法网网友河南洛阳开物律师事务所):见义勇为,根据汉语的含义,为见到正义之事,就勇敢去做,而不考虑自己个人的得失或者安危。这是一种高尚的品质。见义勇为的对象可能是事,也可能是人,甚至可以是公共利益。对于其本身的内涵来说,其对象并没有界定为熟悉的人或者陌生的人的区别。如果仅仅将面对陌生人危难而施以援手定性为见义勇为,而认为对于熟悉的人则不是见义勇为,不仅不符合见义勇为的含义,而且也在客观上造成熟悉的人之间的淡漠。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中国普法网):见义勇为的对象应该限于陌生人之间。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行为被确定为见义勇为的,会引起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给见义勇为者精神和物质奖励等。行为人为了陌生人的生命和财产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才符合见义勇为所要鼓励和提倡的高尚的道德和情操,为了自己的家人、男女朋友等利益而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没有上升到见义勇为的高度。

  杨武(中法网网友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见义勇为救援的对象不应当界定在“陌生人”的范围内。认定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标志,我认为只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正在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危难情急的加害与损害事实,是否与己有关?二是行为人所面临的“危难情急”与己有关,但是,为了保证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甘愿自冒风险。本案自由撰稿人阿芒在遭遇暴力抢劫时,他不畏强暴、顽强抵抗,其本人也是即时发生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之一,其在犯罪预防和控制范畴的身份,只能是“受害人”;其行为与“见义勇为”的内涵不符。

  2.见义勇为的界定是否应该强调利益归属?石广志(中法网网友河北省隆化县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中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此看来,“义”的定义还是和利益归属有根本联系的,即见义勇为者维护的是非自身的利益。

  王从智:见义勇为当然与利益归属有关,但是并不完全决定于利益的归属。只要是为了正义而勇敢地作为,不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都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和为了他人或者国家、民族、社会公众利益的见义勇为比较起来,其高尚程度可能有差别,但是都是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梁仁壮:见义勇为的界定应该强调利益归属但也应该作区别对待。行为的利益全部或者基本上归属于自己的,不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因为它没有道德上的高度,但如果行为的利益归属于他人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同时也包括了自己,比如自己所住的楼层发生了火灾,行为人不顾生命危险奋力抢救的行为就是利他兼利己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3.关于见义勇为的界定目前还没有相关条例来明确,法律应该怎么界定见义勇为?

  梁仁壮:鉴于见义勇为这种行为的常发性和与人民生命、财产利益密切相关性,见义勇为的界定,应该是在给行为人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三者之间寻求法律上的平衡点,不能超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承受的程度,又要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李绍章(中法网网友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根据见义勇为几个字的字面涵义我们可以得知:见:可行使的正义行为的救助对象的权益受害正在发生。义:“正义行为”具有可行使性(判断时应以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准,不管是人为侵害还是自然侵害)。勇:行为人必须是主动的实施救助措施且以非自我利益的维护为救助目的。为:行为必须是亲自实施的救助行为。从以上可知,在认定是否是见义勇为时,应关注在行为实施时是否出于正义的动机,利益的归属是次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从而不违背见义勇为的根本性质。

  李亚林/文王寅/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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