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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投票权与建筑面积挂钩 1平米=1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1:12 新华网

  北京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昨天(7日)出台的《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明确,在物业管理问题上,业主拥有投票权,并且按照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权,每一平方米计为投票权计算基数,不足一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计算。

  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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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向业主大会转换

  《意见》要求,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方面,已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要向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进行转换;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尽快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住宅物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社区居委会组成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非住宅物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

  业主委员会

  人数为单数,任期为两至三年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至9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2至3年。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物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有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参加;作出的决定,应当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会议决议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将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写入购房合同

  新建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以及现售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划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或仅为单栋住宅的,经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需要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销售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等主要内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并向买受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其他问题

  《意见》未涉及问题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了解,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去年9月1日已经正式施行。目前北京市正在起草制定本市物业管理办法。由于该办法出台尚需一定的时间,因此先制定出台《意见》,就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服务单位的关系等问题明确意见,其他未涉及问题,按照《条例》及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首席记者张晓莉

  新闻链接

  全市物业检查月中开始

  晨报讯(首席记者张晓莉)市国土房管局昨天公布,从4月15日至8月15日将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情况检查。

  据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介绍,本次检查的重点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其一,开展供水、供暖、供气、供电、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面检查。对生活水箱、电梯、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等要进行严格检查。

  其二,按照《北京市居住物业服务标准》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开展物业管理服务。

  其三,加强物业管理宣传,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在公共场所张贴《条例》和我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等内容。特别是对于广大业主关心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价格及收费依据等方面的内容,要向业主公示和说明。

  其四,建立和落实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确定责任制,落实责任人。(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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