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工伤职业病人员办理审核登记查体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2:59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黄助姜艳秋实习生梁潇)昨天上午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做好工伤职业病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准备工作,本市从昨天开始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工伤职业病人员办理审核登记查体鉴定。

  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持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与原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鉴定结论表、伤残证、病历及诊断资料等,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办理
中国网络通俗歌手大赛 同方电脑掀动四月风暴
中国网络通俗歌手大赛 体验财富之旅赢大奖!
审核、登记手续,换发新表证。对于鉴定结论已满一年以上的工伤职业病人员,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安排鉴定。

  涉及2003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被鉴定为1至4级(含5至10级职业病)的工伤职业病人员。经审核、登记、鉴定符合1至4级的工伤职业病人员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自2004年7月1日起凭审核、登记换发的新表证、鉴定结论等资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和继续发生的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2003年12月31日前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工伤人员,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进行审核、登记,换发新表证;对于鉴定结论满1年以上或伤情发生变化的,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安排鉴定。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996年9月30日前的工伤职业病人员进行审核、登记、鉴定时,应提供用人单位确认工伤的证明材料、原始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