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业病人员办理审核登记查体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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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2:59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黄助姜艳秋实习生梁潇)昨天上午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做好工伤职业病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准备工作,本市从昨天开始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工伤职业病人员办理审核登记查体鉴定。 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持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与原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鉴定结论表、伤残证、病历及诊断资料等,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办理
涉及2003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被鉴定为1至4级(含5至10级职业病)的工伤职业病人员。经审核、登记、鉴定符合1至4级的工伤职业病人员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自2004年7月1日起凭审核、登记换发的新表证、鉴定结论等资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和继续发生的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2003年12月31日前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工伤人员,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进行审核、登记,换发新表证;对于鉴定结论满1年以上或伤情发生变化的,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安排鉴定。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996年9月30日前的工伤职业病人员进行审核、登记、鉴定时,应提供用人单位确认工伤的证明材料、原始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