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职工享受经济补偿金 改制企业重签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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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8日12:59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黄助实习生梁潇)《天津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昨天起正式实施,对于分流职工,原主体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据了解,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应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与
据介绍,对于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据悉,企业分流时,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退出岗位休养条件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企业和职工应签订专项协议,协商确定退养期间的生活费标准。困难企业退养职工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对于分流到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一次性结清与职工的债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