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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塘朗山砍树者被罚款 桃源街道开除四名护林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05:38 深圳商报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郑恺万红金)本报有关塘朗山大面积毁林种果的报道在南山区引起反响。记者昨天从南山区绿委办获悉,塘朗山梅石坑砍林嫌疑人谢某已经承认砍林事实。由于在大面积毁林中他毁林的面积只有1亩(相当于666平方米),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根据其砍林情节,南山区绿委办依照森林法对其行政处罚6660元。此外,桃源街道办决定开除办事处城管科聘用的张某、李某等四名护林员,原因是监管不力,导致塘朗山发生毁林、抢种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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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某,桃源街道办福光村本地人,曾在被烧山林周边毁林种果,并制止桃源办事处工作人员在被烧山林附近拔新种的荔枝苗。据市森林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秦子兴介绍,从梅石坑烧山者肖某3月31日晚被抓获后,谢某就躲了起来。期间,南山区绿委办和市森林公安多次与谢某父亲协商,希望谢某能配合调查。直到昨天,有关部门才做通谢父的思想工作,谢某接受了南山绿委办3个工作人员的调查。

  南山区绿委办陈国华主任告诉记者,今天上午,谢某将到砍林现场配合森林部门做最后勘定。待他在现场签完字,绿委办将对他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每平方米罚款10元的原则,谢某将被行政处罚6660元。此外,陈国华还透露,他们已对纵火者肖某罚款500元。肖某过失烧山面积达200平方米。

  秦子兴告诉记者,毁林种果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要进行刑事处罚,首先要确定嫌疑人是盗伐树木还是滥伐树木,如果两条罪状都不成立就只能按照破坏公私财产罪论处。盗伐树木的前提是砍伐国家森林占为己有。滥伐树木的前提是随便砍伐自己的森林资源。由于梅石坑砍林面积只有666平方米,烧山面积只有200平方米,而森林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盗伐树木2立方米、滥伐树木10立方米、破坏公私财产折合人民币2000元,这些条件谢某和肖某毁林的程度都不具备,所以只能采取行政处罚。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郑恺 万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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