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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状告公安局胜诉 生效判决却成法律白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08:07 新华网

  一张价值120万元的国土证带给深圳市居民潘伟平8年之痛。他从一个公司的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突然成了一个犯罪嫌疑人,并被深圳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达18天,后被取保候审,至今未解除。几经周折,事业濒于毁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潘伟平等人将深圳市公安局告上法庭。2003年10月1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深圳市公安局败诉,赔偿受害人200多万元。但深圳市公安局拒不履行判决,并阻挠法院的执行。几年来,年逾花甲的潘伟平与深圳市公安局对簿公堂,历尽艰辛曲折,身心俱疲,没想到换来的却是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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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条”。

  合伙人涉嫌诈骗投资土地被扣押

  1992年10月,潘伟平的表哥陈复初先生代表台湾某私营银行在长沙注册成立了外商独资企业———海峡(湖南)投资公司。潘伟平出任了该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

  1992年11月,经朋友呼延劲松介绍,潘伟平与深圳市后海湾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人高国庆及时任深圳大学信用社工厂区营业部副总经理的陈汉生准备在衡阳共同开发土地。深圳大学信用社分别于1992年12月29日、1993年2月2日开出两张汇票,共计人民币120万元,由呼延劲松带到衡阳交给潘伟平,由潘在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受让土地6428平方米。1993年10月25日,衡阳市政府给海峡公司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就在潘伟平等人准备进行开发生产之时,1995年10月,陈汉生因涉嫌诈骗、挪用资金案被深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在侦查中认定,深圳大学信用社开给海峡公司的120万元汇票,是陈汉生诈骗所得赃款,于是扣押了海峡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等一系列文件,现金7000元及潘支付给呼延劲松的介绍费10万元,并于1996年2月1日对潘伟平采取监视居住,限制潘人身自由18天。2月18日,潘被取保候审,至今8年多未被解除。

  1997年3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在未告知潘伟平的情况下作出处理决定,将讼争土地作价120万元处理给深圳市高速公路开发公司。

  潘伟平对此大呼冤枉。他的解释是,这笔120万元的汇票是后海湾公司支付给海峡公司的。陈汉生只是经办。对此,两家公司在1993年8月1日签订的正式协议上有着明确说明。认定该款项为陈汉生诈骗所得是错误的。

  申请赔偿一波三折

  2000年5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陈汉生犯诈骗、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而在其中列举陈的犯罪行为中,并未提及那笔120万元的款项。

  潘伟平发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曾在1997年12月3日向该市公安局发出退查函,明确指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潘伟平收纳陈汉生诈骗得来的赃款120万元等情况需补充证明材料。但深圳市公安局直至陈汉生在2000年被判刑之时一直没有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2001年3月,潘伟平以海峡公司所购地皮与陈汉生的诈骗案无关,自己的名誉及经济受到损失为由请求深圳市公安局予以赔偿。同年4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作出不予以赔偿的决定。

  因该地皮长期闲置,衡阳市国土局于2001年8月6日作出了收回该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同年11月13日,潘伟平、呼延劲松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4月29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深圳市公安局对潘伟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财产强制措施;深圳市公安局赔偿潘伟平被扣押的土地使用权价款120万元,返还所扣押的7000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深圳市公安局返还给原告呼延劲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据潘测算,深圳市公安局共需赔偿受害人200多万元。

  一审败诉后,深圳市公安局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就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期间,2002年6月19日,深圳市检察院再次对陈汉生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开给潘120万元的银行汇票。2002年8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属于陈汉生的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30日作出裁定:撤销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潘和呼延的起诉。

  潘伟平等人不服,继续申诉,2003年3月20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行政裁定,决定对潘伟平等人诉深圳市公安局一案进行再审。

  2003年10月1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对该案的一审行政判决。

  记者注意到,此案判决之所以出现反复,主要原因是两级法院对深圳市公安局扣押潘的财物等行为属行政行为还是刑事司法行为存在根本性的分歧。

  深圳市公安局认为,扣押土地使用证、对潘采取监视居住均是为了收集相关犯罪证据,是合法的刑事侦查行为。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则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以刑事侦查为由,对非涉案的人和物予以扣押、拘留、处理,属滥用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强制执行受阻

  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不久,潘伟平等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对该院于2002年8月12日作出的陈汉生犯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再审,法院目前已经受理立案。而深圳市公安局也在判决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要求对本案再审。

  终审判决生效后,潘伟平等人于今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向深圳市公安局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2004年1月13日前自动履行判决,但对方一直置之不理。2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该院于2004年指派了3名执行员前往深圳市执行,并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取得了联系。

  然而,执行员到深圳市公安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蔡屋围支行采取查询、扣划措施时,遭到深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的阻拦。当天下午,他们在银行看到一份盖有“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公章的“禁止冻结、划扣存款通知书”,要求对深圳市公安局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一律不准冻结、划扣。深圳市公安局相关方面的负责人称“该案还没得到最后处理,我们正在申诉。”

  有鉴于此,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只好吁请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责令深圳市公安局纠正错误,吁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并建议该案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记者吴湘韩通讯员 洪克非):(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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