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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不能脱离法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08: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 钟哲平 实习生 张俊 方洁

  上月31日,华南农业大学陈枫(化名)同学与学校对簿公堂,质疑学校因自己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不予颁发学位证的规定。校规和法律的碰撞,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

  学生觉得被侵权纷纷告学校,学校觉得委屈直喊“两难”,校规有悖法规频频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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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高校中出现的许多新鲜事,学生和管理者不禁问,两者发生冲突时,处分规则以什么为准?学生如何申诉和救济?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的界限又在哪里?违反校规按章受罚

  现象一:考试作弊取消学位

  去年年底的暨南大学学生武某起诉学校一案就是典型案例。武某因在考试中作弊,被学校记过处分。第二学年他重考该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但2001年毕业时却只拿到毕业证而没有学位证,原因是根据校规,学生考试作弊就要被取消学位。为索取学位证,武某将暨大告上天河区法院。

  现象二:学生打架勒令退学

  2003年7月,广东经济管理学院金融专业的区某则是因为参与打架,在学院颁发毕业证的前一天被宣布“勒令退学、不发毕业证”。区某已通过了学院的24门课程考试并合格,觉得学校此举太无理。学校称区某曾因为旷课45节而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而该校规定,在该期间若再违反纪律,就会被勒令退学。区某以“教育消费者”的身份,告“教育服务经营者”即学院,要求学院加倍赔偿学费。

  现象三:违规用电逐出校门

  去年4月2日,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增城分教点学生郑某在宿舍内使用电饭煲煲药,被检查用电的老师发现并发生争执。4月9日,郑某接到学校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没有毕业证,郑某找不到工作,越想越气,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郑某胜诉,要求学院增城分教点撤销勒令退学的处分。可郑某万万想不到,增城分教点撤销了处分,学院又以总校的名义重新发出了勒令退学通知书。虽然郑某可以继续上诉,但第一场官司已经花了郑某5000元,没有工作的他,又该如何支付第二场官司呢?

  现象四:明文禁止搂抱接吻

  深圳大学去年就因为公布《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而一石激起千层浪。该草案禁止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将以扣分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罚,凡扣满30分者将被勒令退学。有人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是违法的。也有人认为《教育法》规定学校可以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原则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而《宪法》也未将拥抱、接吻列入公民基本权利,因此学校的做法不算侵权。

  现象五:通报开除怀孕女生

  至今为止似乎没有听说过哪个学生因牵手、接吻被开除,却有不少学生因怀孕被开除的案例。

  重庆一名女大学生李某被校医验出有身孕后,学校要求她写检查,交待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李某拒绝,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她和男友开除,并通报全校。李某和男友认为学校公开处理是侵犯他们的隐私,将学校告上法庭,在当地引起了广泛议论。校规要设,但不能违法

  都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生进入校园,自然就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以下6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但近年来,不断有大学生质疑学校的校规,特别是对“未获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者不予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的规定。也有教育专家表示,高校办学有自主权,学校有权制订相关的授位细则,只要这个细则不与国家规定相抵触,而且已经对学生有言在先,学生就应当遵守。学校应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两项特别谨慎处理,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因此学校作出这两项决定时必需做到有理有法有程序,避免陷入被动并承担诉讼风险。

  中山大学法学院的鲁英副教授告诉记者,法律不可能细致到校规的程度,而只能总体上概括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有的按习俗、惯例,有的则在学生守则上明确规定,这些属于学校的管理权限,学生理应遵守。例如学生的作弊行为,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学校在查实的情况下是可以取消其学位的,因为学校有责任培养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同时也要对其他不作弊的大部分学生负责,给他们一个公平学习、竞争的环境。鲁教授说,《规定》赋予了“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的授权,让学校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必须与《规定》的法治精神一致,不能抵触。学生不服,可申诉可起诉

  《教育法》第42条和《规定》第64条都赋予了受处分学生申诉的权利,指明学校处理结论应通知学生本人,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民安指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而是合同关系。学校与学生各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学生有作弊、打架等违反校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学生认为学校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利,可在两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但在提起诉讼前,学生可向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育部提出申诉。

  鲁英教授也认为,如果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确有《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权事实,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人格、尊严等,学生可先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若不服申诉结果,可以就侵权事实,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用语将取代道德评价

  现行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于1990年制定,不少条例已与社会发展不符,使得管理者及执行者都遇到不少难题。国家教育部提出将修订《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以往常使用的“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评价标准,而采用法律用语取代容易引起歧义的道德评价。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办公室负责人称,新规定会让高校有更多权力,学生有更多自由。即高校有更多办学自主权,学生对学习时限、考试要求等方面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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