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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4个月纵火13起 "救火英雄"一审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09:08 东方网

  东方网4月9日消息:曾因放火罪被判8年刑,刑满释放后又纵火13起。昨日,武汉中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吴双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5月期间,吴双红在武汉市口区汉正街多福路一带放火13起,其中火灾2起,火险11起,并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余元。同时,经鉴定确认吴系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病理性纵火),属限定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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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每次纵火后,还参与灭火,并受到相关单位表彰,被人誉为“救火英雄”。据悉,现年33岁的吴双红于1995年5月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法院认为,吴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系限定责任能力,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不必立即执行,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死者家属提出的5万余元民事赔偿,因吴双红无赔偿能力,故法院判处吴免予赔偿。

  作者:选稿:祁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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