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法官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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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09:25 新华网 | |||||||||
福建省周宁县法院对该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暴被害少女案重罪轻判,引起社会关注。周宁县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木森告诉记者,他是在看了媒体的报道后才知道办错案的。他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周宁法院的法官高”。(4月7日《中国青年报》) 这位副院长的话,也许可视作对媒体的恭维之辞,但笔者以为,主要是为了推卸责任
媒体的法律水平高,这没有什么好惊奇的。法治社会的特点是,法律是任何人可以知晓和理解的规范规则,它是公开、透明的,条文是清晰、明确的。人们对它的理解应该与立法者的主旨大体一致,没有什么歧义。因此,在一个法治社会,应该是人人都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人们的行为,甚至法律的判决,进行对比分析,得出这种行为或判决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所以,作为大众舆论工具的媒体,能够针对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强奸少女、妨害作证而仅仅被判处3年徒刑的判决与《刑法》进行对照,认为这是畸轻判决。事实上,这个判决,不说媒体,对法律稍有了解的人都会通过对照法律得出同样的结论。 媒体的法律水平高不值得惊奇,但法官法律水平比媒体的低,就太令人惊奇了。法官是职业法律工作者,虽然不能垄断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但垄断了对法律的判决。这种判决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如果法官水平低,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对法律纠纷做出恰当判决,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危害法律的公正。如果法官的法律水平真的比媒体低,那么,法官的职业素质与技能就有了大问题了。 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到底谁的水平更高,而在于谁更尊重法律。作为一个法官,如果以为除了法官别人都是法律的外行,对于法律的知识没有法官知道的多,在判案的时候,就可以不怕别人看出破绽,一意枉法乱判。看一下这个法院如何审理判决那个公安局长的案子就可以明了:这位副院长说,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的8名成员没有一个人带《刑法》进行法条对照,个别人甚至认为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这个情节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强奸未遂”。如果这个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早已知道媒体的法律水平甚是了得,随时都盯着他们的判决,那么,他们敢既不对照法律条文,又曲解《刑法》对强奸的规定,轻率地作出畸轻判决吗? 因此,笔者以为,如果法官们确实能够认识到,法律并不是他们一家垄断,是社会大众都清楚明白的规则,还有许多懂法的人在时刻注视着他们的判决,那么,错判枉判的可能就会大大减少。(文/梁发芾)(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