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他人隐秘部位 该对手机偷拍者定罪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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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09:35 新华网 | |||||||||
广州街头手机偷拍严重 女士“春光照”网上流传 据报道,3月11日,广州市民龙先生上网时,无意中进入了一个偷拍网站,赫然发现一张局部“春光照”中,女郎的衣着极似自己的女朋友!龙先生愤慨莫名:这种侵害他人隐私的街头偷拍到底违不违法?
记者接到龙先生电话举报后立即上网搜寻,果然在多个网站发现大批以手机偷拍得来的女性胸部、臀部、腿部的照片,还标注有“广州街头”、“广州偷拍”等字样。照片分辨率不高,很容易就能辨认出是手机偷拍的。 据记者观察,网上流传的被偷拍的照片,主角大多是衣着性感的女性,不少女士更是穿着低胸、宽身的上衣,以致偷拍者有机可乘。记者在一个叫做“男××”的网站看到众多来自各地的偷拍照片,包括广州、深圳、北京、台湾等地。用鼠标点击进入“广州”,多张相当暴露的偷拍照片赫然弹了出来,大部分都是女性胸部大特写。从背景看,多数照片是在一些广场上近距离偷拍的,还有在公交车上偷拍的背部照片,甚至有在街头提款机前被偷拍的。 记者留意到,偷拍的春光照片都没有暴露被偷拍者的相貌,最多只能看到1/4个脸,很多都是从背后或低角度偷拍的。虽然这些照片都不算很清晰,但由于都是近距离拍摄,所以女性隐私部位一览无余。也因此,这些图片的点击次数都在千次以上。 据分析,那些偷拍者会找一些人多的地方下手,偷拍前把手机调校到静音模式以避免发出响声,而且会选择不用翻盖就可以拍摄的手机,这些手机隐蔽性更高,女性很难防范。 在公共场合偷拍是否违法? 宋绍富(北京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偷拍行为,是违法行为。从《刑法》上看,现在对“偷拍”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民法》范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隐私里面还涉及到阴私,例如新闻事件讲的被拍照的女性的照片,就是与身体有关的内容。这些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田元昊(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刑法》第237条的侮辱罪里面,包括偷窥,在一定场合偷拍的妇女某些部位,应该包括了这个内容。另外从《宪法》、《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有类似的规定,可以成为制裁、制约和惩处这种行为的依据。我认为对偷拍应有一个限度,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为了打假等偷拍行为是合法的。出于不正当目的,使用偷拍照片的行为是违法的。 李茜(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法》中有侮辱妇女的罪名,主要考虑情节问题。对所拍照的对象,如果程度严重构成侮辱罪;如果是一般情况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人格,要承担责任。此外,被偷拍的部位已经超出了面部的范畴,好像偷拍者明知道如果拍人肖像会侵犯肖像权,所以采取了其它的方式。我想这种局面的造成,除了拍照人本身的故意外,还有被拍摄对象的无意识,这种无意识或许给偷拍者造成了可乘之机。这种情况,除非是拍照者与被拍者达到某种默契才合法,除此之外都是违法的。 杨振山(中国人民政法大学教授):在公共场合偷拍他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侵权行为。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是没有权利的。但是一般被侵权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这个行为实质上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构成对妇女群体整体上的威胁,所以这是一个社会管理的问题,因此更多的就是行政法方面的问题,公权力要介入这一事情。 田元昊:最高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三条是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所以说隐私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我认为如果出于非正当的目的,在网络上公开别人的照片,可能会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 宋绍富:偷拍是违法侵权的一个行为,那么如果再把这个偷拍的照片在网上发表,我认为应当是一个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 应制定法律法规限制偷拍行为 杨振山:从国家立法的动向来看,要密切根据现实的发展,提出新问题,就要解决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就要有法律规范。1.从《民法》角度来看,我们的《民法草案》专门有一章就是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但还没有讨论过偷拍问题。就此问题引起的后果来看,可以考虑制定相应条文,《民法》上提供一个权利界定和权利救济。2.从《行政管理法》的角度讲,考虑到对受害人这个群体会造成严重的伤害以及对社会的冲击,应出台相应的行政管理法规,加强监管。3.在《刑法》立法上,如果是新罪,这个罪名要明确(比如说偷拍罪)并明确构成要件,这样管理力度就大了。 王宗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首先要明确,如果没有合法的根据去偷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建议:1.《刑法》定一个罪名并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多次偷拍的;引起严重后果的;引起社会恐慌的等。此外,确定合理的刑罚,这些才可以有效打击这一行为。2.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要增加偷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3.《民法典》出台之前,最高法院可以更详细地根据现实的情况作出司法解释,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田元昊:我认为立法如果仅仅在偷拍上,意义不大。更严重的就是说偷拍以后如何处理,包括储存、复制和传播。我觉得这种情形大部分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范围,这是对隐私权的高度尊重和有效的保护,也是立法意识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关注。 李茜:对于偷拍的形成一般都是自发的个人行为,还没有形成一个组织或者是单位的行为,所以我觉得对于使用拍照手机的规定,禁止一些地点就可以避免。对于那些已经在媒体上公布的偷拍的资料,不仅仅是照片,还有其他的资料,这一点应该在《刑法》上有一个罪名。因为从现在的网站的经营,通常情况下都是法人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包括这个法人。所以说对这个网站和媒体追究责任要全方面地立法,这是一个体系的事情。 相关报道 香港拟用破坏公众体统罪告偷拍者 最高可判7年 由于香港并无“偷拍”这一罪行,警方只能向犯案人控以游荡罪,大部分犯案者都只被判处相对轻微的缓刑或者社会服务令。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拍照功能进行偷拍,香港警方日前接获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入狱7年。 特区政府警务处处长李明逵2月25日说,近期,越来越多的具有拍摄功能的新型电话发明诞生,例如3G电话等。为此,警方征询了特区政府律政司法律意见,澄清一些细节问题,以便警务人员日后参照执行。 编辑点评 当你坐公交车的时候,当你逛公园的时候,当你在商场购物的时候,可能有人用手机对准你,对准你的敏感部位,而你全然不觉,更可怕的是,你的“春光照”很快就在网上供人点击。 可拍照手机体积越来越小,价格越来越便宜,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它的流行给一些人带来了方便,却给一些人带来尴尬,甚至不安,尤其是那些衣着性感的女人,谁知你的胸部大特定是否已在网上流传?被拍的人在明处,偷拍的人在暗处,简直防不胜防,手机偷拍对公众隐私权构成了极大挑战。 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偷拍是违法的,把偷拍来的照片在网上传播,更是严重的侵权。但是现在的《刑法》对“偷拍”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律专家呼吁,制定相关法规,限制“偷拍者”的行为。很多国家正准备立法,对可拍照手机使用范围作出越来越严格的限制。香港拟用破坏公众体统罪告偷拍者,罪名一经成立,最高可判7年。看来国家的法律法规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来源:南方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