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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纵火又积极灭火“纵火癖”患者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16:17 武汉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杨明安 通讯员涂莉邢怡)“他对纵火烧物有着强烈的欲望和浓厚的兴趣。纵火后,他获得心理上的轻松感。”昨日,在4个月内连放13把大火的罪犯吴双红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双红现年33岁,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5年5月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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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4月26日凌晨5时许,吴双红窜至硚口区大火路64号门面房点燃屋内窗帘后,逃离现场。大火殃及四邻,62号居民程艾红因急性窒息而死亡。另外,多人在大火中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余元。(本报当月27日曾作报道)

  案发后,吴双红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2003年5月期间,吴双红在硚口区汉正街多福路一带放火13起。叫人意外的是,他每次都参与灭火,并受到相关单位表彰,被人喻为“救火英雄”。

  吴双红为何四处纵火?他自己的说法是:“觉得好玩,看到有人救火,觉得很刺激。”

  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吴双红患有精神疾病,其纵火行为属“病理性纵火”。他纵火没有任何经济或报复他人等目的,纵火前,他有紧张感;纵火后,他非常轻松。

  法院认为,吴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且系累犯,论罪当处死刑。鉴于其系限定责任能力,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不必立即执行,故作出死缓判决。:

  与“纵火癖”这种精神变态行为相类似的,还有“谎言癖”、“偷窃癖”等。

  “谎言癖”不以诈骗为目的,而仅仅用撒谎来获得变态心理的满足。“偷窃癖”不以获得财物为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其变态心理的一种行为,他所偷窃的往往不是什么值钱的东西,偷来后藏起来也往往不派上用场。

  据了解,造成如此精神变态,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忽视心理健康或社会不良影响造成的。对此,暂无特殊药物治疗,除加强监护外,需使用心理治疗对其给予纠正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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