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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老板用暴力索回贷款 一审判十年二审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9日23:2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栾 黎本报记者周牧 实习生肖逢时

  药材老板陈家慧为了讨回78万元的药材货款,精心设计安排女婿假冒卖药人,巧妙地将“失踪”两年的赖账人史菲“钓”了出来,并将她随身携带的55万元货款全数搜走。史菲在报案后,陈家慧的经历可谓是大悲大喜: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审却判处其讨债行为无罪。前日,省高院将此作为典型案例向全省法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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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法院在办理同类案件的时作为审判参考。

  1997年8月,做药材生意的陈家慧卖给史菲154公斤虫草,史菲打了一张78万元的欠条后,竟然“人间蒸发”。

  两年后的一天,陈家慧得知史菲下落,于是安排女婿李富以“出售大量虫草”为诱饵,将史菲约到“交货地点”。史菲再三声明身上的55万元是别人的货款,但在挨了两耳光后,只得将现金全交给了陈。陈让史菲另打了一张23万元的欠条,并将原欠条退还。当晚,警方接到史菲报案后将陈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家慧在收债过程中,明知55万元不是史菲的,仍采取威胁和暴力当场劫走他人现金,已构成了抢劫罪。陈家慧不服,向省高院上诉。

  省高院经过审理认为,陈家慧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强行索债,目的是实现合法债权,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55万元虽系他人钱财,但当时的情况不足以使陈家慧确认这一事实。因此,陈的行为方式虽不当,但不构成抢劫罪。

  法官说法索债要合法正当

  省高院法官马益迅:债权人索取债务应采取合法、正当的途径。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一般不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处罚。如果为索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索债过程中暴力行为突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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