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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设局“捉奸”索10万 敲诈目标锁定婚前男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1日09:42 每日新报

  新报讯 被告人尚某与其夫李某以捉奸的方式,合谋敲诈尚某婚前男友魏某人民币10万元。近日,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判处尚某有期徒刑2年。

  2003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尚某在电话中告知其夫李某说,其婚前男友———家住河北省黄骅市的魏某要来其家中。被告人李某遂与妻子尚某预谋以“捉奸”的方式敲诈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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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下午,魏某来到尚某家中。二人在西屋脱衣后,尚某按事先约定去李某藏匿的东屋窗台上取下便桶,以此为暗号将情况告知李某。在尚某回西屋欲和魏某发生性关系时,李某闯入持木棍击打魏某,并以向公安机关告发及实施暴力相威胁,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魏某在给家人打电话要钱时,暗示家人报警。

  2003年7月22日,被告人尚某在约定地点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随即亦被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承认指控预谋敲诈的事实,但辩称给钱是被害人魏某自己提出来的,其并未要10万元。李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系未遂,且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尚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但辩称是受李某威胁才参与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索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认定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尚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案发后至庭审中,被告人尚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可对二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记者张家民 实习生王祺 通讯员何俊健 刘连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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