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标书” “活动费”收缴国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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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2日10:52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为获取工程招标书竟用15000元去购买,事后未获取招标书的乔达将张华告上法庭。但这起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件经过审理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追缴活动费归入国库,驳回乔达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2人分别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50元。
一心想搞点工程的曲靖市麒麟区体户乔达经人介绍与罗平县个体户张华认识。张表示能帮助乔达拿到罗平某单位的大楼建设工程招标书。2002年12月18日,乔达将15000元交给张华作为“活动费”,同时提供了建筑企业执照及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证明书。收钱后,张写了收条,并注明负责拿到建设单位的招标书给乔达参加投标,不保证中标,如拿不到招标书,如数退还“活动费”。去年7月15日至30日,该单位大楼建设公开招标,一直企盼参加投标的乔达因无标书而未能参加,于是乔达要求张华退还工程联系劳务费,但张以乔达提供的建筑资质等级达不到建设单位的要求而拒绝退还。双方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乔达将张华告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由张华退还15000元给乔达的判决,但张华不服便上诉至曲靖中院,要求法院驳回乔达的诉讼请求。曲靖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本案中,张华收到活动费后用于请人吃喝,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7条也明确规定,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错误,应将违法行为收取的活动费予以追缴,遂作出了终审判决。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倚鸿 吕世成(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