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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房”无风景,房主状告“百家湖”获赔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2日11:12 龙虎网

  【龙虎网讯】编者按: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在逐年上升。据介绍,去年一年,仅市中级法院就受理房地产纠纷案达700多起,纠纷涉及7大类20多个方面。

  房地产开发商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购房者如何避免此类纠纷,遇到纠纷又该如何依法维权?即日起,本报推出《聚焦房地产纠纷案》专栏,陆续选登由本市两级法院审结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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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纠纷典型案例,并邀请法官以案释法。希望读者能从中获得警示和启发。

  买了“风景房”,可入住后,却才知道“景观”将不会存在。于是,买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前不久,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房主卢某从百家湖房地产开发公司讨回8万元违约赔偿款。

  2000年4月,市民卢某在百家湖房地产公司,看中了一套由该公司开发的罗马城25幢205室房屋。订合同时,销售人员称该房为“风景房”,所以价格要比其他房子贵10万块钱。卢某决定买下这套“风景房”,并和百家湖公司签了个补充约定:罗马城25幢前的围墙内,除楼下60平方米花园及花园前的道路外,其他为公用绿地,不得搞营业性建筑;围墙外,湖湾周边的土地,为公园景观用地。随后,一个交钱,一个给房,卢某领到了该房所有权证。

  可一年多以后,南京东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江宁开发区天元路以北、百家湖以南占地范围内的201亩土地的开发权,准备建设文化名园。而一旦开工,卢某与百家湖公司当初约定的“风景”将不能存在。2002年4月,卢某便以违约为由,将百家湖公司告到江宁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家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10万元钱。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与百家湖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因卢某所购房屋前的公园用地已变成建设用地,使得卢某的住房不可能成为“风景房”,因此,百家湖公司应酌情赔偿相当于卢某购买“风景房”而多支付的房款部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百家湖公司赔偿卢某8万元。

  百家湖公司不服这个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前不久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百家湖公司的上诉请求。通讯员赵兴武记者殷学兵

  双方订立的合同真实有效

  点评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杭鸣卢某与百家湖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

  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围墙外湖湾周边的土地为公园用地。不管百家湖公司是否有能力控制或防止该土地性质及规划的改变,该约定对其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百家湖公司违反了该约定,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违约责任也应由百家湖公司承担。

  东元公司依法取得公园用地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改变了该块土地的“景观”性质,它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所以,一审法院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酌情判令百家湖公司赔偿卢某所购景观房多支付的8万元是合理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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