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4民警私分毒资私放毒贩被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3日12:44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贵阳4月12日电(记者何云江)贵州4名民警以身试法,多次在私分收缴的毒资和向毒贩家属索取的“保证金”后,将毒贩私放。日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分别判处4民警拘役和有期徒刑2年至7年。
这4名民警分别是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红岩派出所所长罗孔宇和织金县公安局缉毒大队长陈兴、缉毒中队长肖孝国、缉毒大队综合办主任喻茂堤。在两年半内,他们先后向多名毒贩家属索取“保证金”17万余元,并将其中大部分现金进行私分;他们还将收缴的毒资9万余元私分。之后,采取伪造、隐瞒事实的手段私放毒贩。 2000年3月,水城县红岩派出所所长罗孔宇带领内勤陈枝茂,与织金县公安局缉毒大队长陈兴、缉毒中队长肖孝国在昆明会合。在无任何跨省办理毒品案件手续的情况下,罗让陈兴、肖孝国协助自己办理毒品案件。他们安排线人向某等3人购买毒品,在双方交易时将其抓获。然后,罗孔宇安排陈枝茂等人将毒贩押回水城县行政拘留。同月底,罗孔宇安排陈枝茂分别向3名毒贩收取1万至1.5万元“保证金”后将其释放。事后,罗孔宇分别给陈兴、肖孝国1500元和3000元。 2001年6月9日,罗孔宇和陈枝茂到昆明市官渡区官上镇苜蓿村,通过线人与徐某联系购买毒品,在交易时将徐某抓获,搜缴海洛因34克、现金4.24万元和手机一部。罗孔宇向徐某家人索要4900元“保证金”后,由陈枝茂开具白条收据并将徐某释放。 2002年6月,罗孔宇赶到昆明,与陈兴、肖孝国、喻茂堤等商量并明确了破获毒品案件后所得钱款的分成方案。然后通过线人将赵某夫妇抓获,但未查获毒品,赵某夫妇也否认有贩毒的行为。罗孔宇等人在赵某夫妇几个住所共搜得现金8.2万元。陈兴从罗孔宇处拿走3万元分给肖孝国、喻茂堤各7500元,剩余钱款交由罗孔宇处理。罗孔宇将赵某带回水城后,以自己和陈兴的名义向赵某出具收条将8.2万元扣押,并在赵某写下保证书后将其释放。 案发后,陈兴退还赃款1.65万元,肖孝国退还赃款1万元,喻茂堤退还赃款7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身为公安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金钱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伪造、隐瞒事实的手段私放毒贩,社会影响恶劣。法院终审以罗孔宇犯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陈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肖孝国、喻茂堤犯滥用职权罪,均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1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