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悬殊=卖淫嫖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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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04:04 中国青年报 | |||||||||
吴行妙 据4月10日《潇湘晨报》报道:北京商人李某到湖南省岳阳市投资,他在女职员的陪同下上街购物时,被岳阳市公安民警以年龄悬殊,有嫖娼嫌疑为由带到公安局。 看到这里,笔者不禁想起一个非常可笑的史例:三国时代,四川一带天旱长久不下雨
有一天,大臣简雍与刘备一起出游,两人同坐在一辆车子上,正向前走,简雍一眼看到前面有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在一起走路,他就对刘备说:“这两个人,准备奸淫,应该把他俩捉起来,按奸淫罪法办。” 刘备听了说:“你怎么知道他们两人欲行奸淫?又没有证据,怎可乱办呢?” 简雍说:“他们两人身上,都有奸淫的工具啊!”(南怀瑾《老子他说》) 为什么在21世纪的今天,还有人把这种可笑荒谬的逻辑,运用到严肃的执法当中呢?究其原因,还是我们传统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和办案方式在作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