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安全生产事故 法人代表被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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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15:38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昨日昆明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对云南鑫宝油品有限公司“4·7”死亡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该公司因“4·7”死亡安全生产事故,法人代表被罚款10万元,公司生产负责人被判刑。
据悉,2003年4月7日上午,云南鑫宝油品有限公司车间主任罗某驾驶载有油罐的蓝箭牌130非法改装油罐车(用于厂内运输油料)到合成车间门口,违章安排无证电焊工刘某对油罐盖子进行焊接。8时30分刘某在对油罐车上的油罐盖子进行焊接时发生爆炸事故,致使在场的刘等2名工人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2人均于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直到4月11日才报案。 接到报案后,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多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并作出事故认定,除刘某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外,对公司生产负责人车间主任罗某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法人罗某给予经济处罚10万元,同时下达了昆安监管案监字(2003)第(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其公司法人罗某对处罚不服,诉至法院。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2004年3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昆安监管案监字(2003)第(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行政处罚行为”。目前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罗某的10万元罚款已上缴昆明市财政局;西山区检察院以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对该公司车间主任罗某提起公诉,目前罗某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吴晓燕 (滇池晨报) 相关专题:中国政府以问责处理失职官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