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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作弊未获学位状告母校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15:38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南昌4月13日电(胡锦武、徐江)因代考作弊受过处分,被拒绝授予学士学位,南昌大学99级学生余波以“行政不作为”为由,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日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余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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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9月,余波考入南昌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2000年9月1日,因替同学代考,余波被南昌大学依据《南昌大学考场纪律》勒令退学,保留复学资格半年。2001年2月,余波在向学校提出申请后获准复学。2003年7月,余波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了毕业证书,但南昌大学根据《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余波认为,南昌大学勒令退学的处分过于严厉,超过了法律法规给学校的授权,并且他获得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英语四级证书,学习成绩优良,已具备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南昌大学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南昌大学重新评定其学士学位。

  此案一度在江西法学界、教育界引发争议。江西师范大学文化研究所所长王东林认为,学位不应是单纯衡量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应该包含对学生操行的评定内容,因此如果对曾经作弊品行不端的学生授予学位,有违高校培养高素质全面发展人才的教育方针。而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副组委沈亚萍则认为,获得学士学位是学生受教育过程中一项重要权利,学校制定的工作细则只能根据国家授权对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作出规定,而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作出处罚性的规定甚至剥夺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权利。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高等院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依法制定校规、校纪,有权依法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有权依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南昌大学依据有关校纪校规给予余波纪律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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