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手机偷拍你能拿我怎样(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08:57 沈阳晚报
  新闻背景:广州街头手机偷拍严重,女士“春光照”网上流传

  据《新快报》报道,广州市民龙先生上网时,无意中进入了一个偷拍网站,赫然发现一张局部“春光照”中,女郎的衣着极像自己的女朋友!记者接到举报后立即上网搜寻,果然在多个网站发现大批以手机偷拍得来的女性胸部、臀部、腿部的照片,还标注有“广州街头”、“广州偷拍”等字样。据记者观察,网上流传的被偷拍的照片,主角大多是衣着性感的女性,不少女士更是穿着低胸、宽身的上衣,以至偷拍者有机可乘。记者留意到,偷拍的春光照片都没有暴露被偷拍者的相貌,最多只能看到1/4个脸,很多都是从背后或低角度偷拍的。虽然这些照片都不算很清晰,但由于都是近距离拍摄,所以女性隐私部位一览无余。也因此,这些图片的点击次数都在千次以上。广东省性学会副会长朱嘉铭教授就手机偷拍发表了意见。他认为,从心理角度分析,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偷窥的心理,但如果把这种行为看成是一种乐趣,那么很容易会导致一种严重的性心理障碍。

  白领丽人:他拍他的我穿我的

  尽管手机偷拍的“春光”照片在网上泛滥,但一些接受记者采访的广州白领女性除了对这种行为表示极为反感外,却并不惧怕,不少人甚至表示坚持性感穿着。原因是手机一般很难在较远的地方拍清楚,如果离得很近,自己则可以多加留意躲开摄像头。“虽然有可能被极为隐蔽的拍照手机偷拍,但我还是会‘义无返顾’地穿短裙的,总不能因噎废食吧。不过以后我会加倍小心在自己身边晃来晃去的手机。”一名从事设计工作的摩登女郎说道。

  接受采访的男性则认为,如果碰上了会浏览这些网页,但不会刻意去寻找,也不会深究其来源,只是“一看而过”。警方:手机偷拍执法有盲区

  广州市公安局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从目前来说,因手机偷拍,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还是少数,大部分人都是选择双方私下解决,或是通过法院来解决。这类问题大多够不上立案标准,除非偷拍者把被拍照人的照片用于伪造证件、招摇撞骗或是制作成淫秽物品等,才涉嫌犯罪,警方才可能介入调查。

  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对“偷拍”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给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带来很多不便。比如说,如果某人上厕所时被人偷拍,可以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做个记录,如果能找到偷拍者,也只能问问他为什么偷拍。如果那人回答就是拍着玩,也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对他进行处理,最多按照“治安事件”作治安处理,往往达不到真正的惩治效果。

  问题1:在公共场合“偷拍”是否违法?

  宋绍富(北京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刑法》上看,对“偷拍”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隐私权的范围包括:1.与自己的身体、身份、特征为内容的基本信息和资料;2.与自己的生活经历有联系的社会性的信息和资料;3.与个人领域相关联的一些与自己的社会活动有关系的信息和资料。隐私里面还涉及到阴私,例如新闻背景讲的被拍照的女性的照片,就是与身体有关的内容。这些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一般的公共场合拍摄别人要先和人家打个招呼,如果人家不同意,就不可以拍摄。另外偷拍是属于窃取,就是说被拍人根本没有意思表示,连默许的方式都没有,所以我认为在公众场合的偷拍是违法的。

  杨振山(中国人民政法大学教授):人自身有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等等很多的人格权,偷拍侵害的实际上是身体权和人格权的一部分。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是没有权利渊源的。但是一般被侵权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这个行为实质上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构成对妇女群体整体上的威胁,所以这是一个社会管理的问题,因此更多的就是行政法方面的问题。

  问题2:如果将偷拍的照片在网上公开,是否侵犯了被拍摄人的权利?

  杨振山:网站有附带的责任,如果说找不着谁发出来的,找网站就行。

  宋绍富:很多网站都有隐私公约,网站为什么都要做这样的声明,就是因为网站传播的可能性特别大。不少网站不遵守隐私公约,侵权的根源是它可以通过散发你的信息资料,或者你的隐私的内容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网站管理不严造成的恶果。

  问题3:一旦遭受“偷拍”侵害,该如何维权?

  我们为受害人出出主意,如果种种迹象表明自己被偷拍了,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振山:既可以自力救济也可以公力救济,自力救济办法就是要求侵权人把这种侵权行为消除,然后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那么可以提起诉讼,请法院救济。同时受害人还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向偷拍者的单位投诉,让大家对其行为引起一种公愤,对他这个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等。

  宋绍富:偷拍隐私的照片,大部分是以商业为目的的,那么这个商业行为是有价值可以衡量的。我建议当事人找有关的司法价格鉴定部门,对这一行为作出适当的评估,这样在维权的时候更有依据。

  问题4:是否应制定法律法规,限定“偷拍者”的行为?

  杨振山:从国家立法的动向来看,要密切根据现实的发展,提出新问题,就要解决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就要法律规范。1.从《民法》角度来看,我们的《民法草案》专门有一章就是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但还没有讨论过偷拍问题。就此问题引起的后果来看,可以考虑制定相应条文,《民法》上提供一个权利界定和权利救济。2.从《行政管理法》的角度讲,考虑到对受害人这个群体会造成严重的伤害以及对社会的冲击,应出台相应的行政管理法规,加强监管。3.在《刑法》立法上,如果是新罪,这个罪名要明确(比如说偷拍罪)并明确构成要件,这样管理力度就大了。(王晓东吴明智/文孙盼/摄)

  图片说明:图①②③一些不法分子竟然将偷拍的“走光”照片贴到网上。图④这是记者在沈阳抓拍到的偷拍瞬间。相关法规链接:《民法通则》

  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华南虎七喜进军笔记本
春季房展惊喜无限
中国网络通俗歌手大赛 体验财富之旅赢大奖!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