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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医保“门诊特殊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12:42 今晚报

  读者李梅:记者您好。我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听说医保中有一项关于“门诊特殊病”的规定,我想咨询一下,什么叫“门诊特殊病”?患有“门诊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如何登记就医和结算。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李梅读者您好!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但有些病种病情较重,治疗费用较大,有的又不需要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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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因此,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本市规定,患有规定的七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办理登记后,可在门(急)诊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所以称这七种疾病为“门诊特殊病”。第一类是指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第二类是指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怎样办理登记手续?

  患有“门诊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应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异地安置人员应由经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备案的一所当地二级以上医院)或具有专科特色的一级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并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将《诊断证明》、近期就诊记录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和《医疗保险证》复印件交本人所在单位汇总,由所在单位于参保的当月到所属的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新患病者,于确诊的当月办理。“门诊特殊病”一经登记,今后各年度不再重新登记。如何办理结算手续?

  居住本市的参保人员可到本市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安置人员应到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后,应妥善报送有关就医的票据等资料。

  结算手续可这样办理:1、将就医的全部票据和盖有“医保专用章”的处方底联、相关检查结果以及《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等资料交本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汇总后每月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2、在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前的医疗费用,按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的报销规定报销;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后所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病”报销规定予以报销。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老工人”95%(“老工人”是指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王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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