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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有人意外受伤找不到肇事者谁来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13:23 央视《法治在线》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近日播出了《飞来横祸》节目,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如果有人意外受伤,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该追究谁的责任呢?我们今天就来关注这样一个事件,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叶林教授,欢迎您。我们先来看记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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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2004年的春节,对于兰州市的小磊一家人来说,伴随着伤心与愤怒。8岁的小磊一天在与小伙伴们玩乐时,突然被从天而降的一瓶硫酸泼到了身上。

  同期:(小磊)

  从楼上掉下来的,头上当时痛烧痛,我就用手把那个东西往下弄,往回跑。

  解说:受伤后的小磊哭喊着跑回家,身上穿的皮夹克已经面目全非。看到这种情形,家人急忙将小磊送往医院。

  同期:(医生)

  他主要烧在了头面、颈部、还有手,面积有个4%,面部和手浅一点,头顶和颈部都有3度创面。

  解说:小磊的主治医生介绍:三度创面就是皮肤组织全层坏死,而且靠人体自身不能恢复,必须经多次手术治疗才能够愈合。目前,小磊已进行了两次手术并获得成功,但高额的医疗费用让小磊的家庭难以承受。

  同期:(小磊父亲)

  住院已经快二十天了,花费了近一万元,(手术)做完的前两天娃娃难受,我们心里也难受。这两天好一些了,但现在主要还是经济问题。

  解说:小磊的父母一边给孩子疗伤,一边决心找出这起事件的责任者。那么,从天而降的硫酸瓶到底是谁扔下来的呢?当地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根据对现场的分析,硫酸瓶极有可能是从居民楼的这个单元里掉下来的,但单元内的16户居民,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都说对此事并不知情。

  记者在这栋居民楼下看到,不少住户的阳台上及窗外都悬挂着大大小小的东西,极有可能掉落。有人推测,砸到小磊的那个硫酸瓶有可能是意外坠落的。但到底是从谁家的窗户下掉下来的,目前还是个谜。

  主持人:目前看来造成小磊烧伤的硫酸瓶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有人故意从窗户上扔下来。另一种是无意当中碰到的。假设是第一种行为,是不是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了?

  叶林:对,按照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财产和人身,导致一个行为,轻伤甚至死亡都会构成犯罪,甚至严重的,如果伤害人死亡的情况下都可以判死刑。这个案件三度创面的伤害,毫无疑问已经构成重伤了,相当于刑法上所说的故意中伤的罪名。

  主持人:定罪应该是没问题的。

  叶林:定罪应该是没问题的。

  主持人:如果是第二种可能,确实是不小心,无意当中把硫酸瓶子碰下来了,这个肇事者能承担什么责任?

  叶林:如果确实能找到肇事者,如果属于过失导致轻伤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导致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情况,仍然会发生责任。在故意的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都可以构成发生罪。唯一有一种情况伤害是比较轻的,可是这个案件是三度,应该算是重伤害的情况。

  主持人:即使是无意的有可能也会构成犯罪。现在到底硫酸瓶子怎么掉下来的,谁应该为小磊的伤负责,我们再来看一下记者的调查。

  小片

  解说:当地公安机关经过多次调查,始终无法确定肇事者。小磊的父母决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小磊的合法权益。

  同期:(小磊的代理律师)

  经过公安部门的调查没有确定硫酸瓶的管理或使用人到底是谁,则会将2层以上所有的住户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十四户住户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说:在律师的建议下,小磊的父母日前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居民楼单元内二层以上的共14户居民作为被告,共同承担对小磊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小磊父母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把单元楼二层以上的14户居民全告了,让他们共同承担对小磊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起诉方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叶林:应该说这样的起诉方法在现行法律和实践当中还是有依据的。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我们过去一直在讲打官司,尤其是民事官司是谁主张谁举证,现在小磊父亲要告也应该举出证据,到底是哪一家或者14户居民都有可能。现在提到一个意见,这14户居民如果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除非能够举出证据来,现在为什么把举证责任转到被告身上?

  叶林:高层的建筑物往往会带来很多风险,这种风险可能会殃及到不仅仅是路人,还可能是其他人。所以在民法里把建筑物的所有者附加了更大的责任,不仅仅因为他们是导致风险的来源,而可能在另外一个意义上来讲,相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是财富更多的拥有者,所以现行的法律制度当中,就把举证责任倒置过来了,原本是谁起诉谁去举这个证,但是现在倒过来说想证明自己没有责任,那么好你去证明我们家根本就没有这种东西。你要证明不了就要作为一个被告,或者承担一个责任。

  主持人:但是证明起来,我觉得也挺难的,怎样举证?

  叶林:比如能够证明自己家里所有的东西摆放的都是非常到位的,没有给任何他人或者楼下的行人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能够举出证据来,而且举的十分让人相信,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被免除责任,或我们家房子是闲置,根本没有人住,你告我就没有道理,我不可能在这个地方挂上五年到六年的物品,所以就可以免掉责任。

  主持人:我们一直在讲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如果有这种情况下存在,比如14户居民当中,有一家确实不是他们扔下去的,或者碰下去的硫酸瓶子,但是举不出证据来,举证的过程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容易,最后由于拿不出有效的证据也承担了赔偿损失,仅从这个个案来讲,是不是也说明法律在这户的处理问题上并没有做到公平、公正?

  叶林:不能这么来讲这个问题。毫无疑问,如果有14家当被告,如果只有一个瓶子从天上坠落下来,应该说14家当中有13家是被冤枉的,而不是其中一家被冤枉了。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确实看起来对于没有掉瓶子的家庭是一个不合理的或者不公平的现象,但是我们把这个关系调过来,如果站在小磊的角度来说,站在公平的角度来说,他本身是没有任何主观方面的过错的人,而遭遇到这种天灾和横祸,作为社会公众每一个人,大家都应该想办法,即便不是法律上的责任,大家都会想办法承担或者去安抚一下,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就保护受害人的角度来说,让这些住户们大家承担一些责任,对于小孩儿,对我们这个社会气氛也是好的。从另外一个方面,大家都承担责任以后,还有一个好处,大家彼此建立起来一种相互督促的机制,比如说你们家是不是以后不要在阳台上或者在护栏上……

  主持人:相信经过这次诉讼以后,14户居民肯定不会随意在窗台上摆放东西。

  叶林:我们从两方面来看,受害者遭受了无辜伤害的角度来说,从建立大家的正常的社会行为准则这个角度,这样一种处罚未必不是好的办法。而且就现在的情况下,找不到更好的去解决这个问题的其它办法。

  主持人:谢谢叶教授。一人受到伤害,十四户居民作为被告受到起诉,这也许会让一些人觉得是代人受过,但这实际上体现的是法律公平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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