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自产农产品不缴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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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1:19 半岛晨报 | |||||||||
对不执行规定的,可拨82824156向地税部门举报 晨报讯 (房敬学记者黄晔楠)大连市地税局昨天公告,取消农业特产税,减税、免征农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国家最近制定的地税方面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方面。取消农业特产税,减
大连市税务部门在去年将农业税税率降到7%,今年又下调到4%,“年内还有可能免税”。一直以来,农民在缴纳农业税后就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农业税税率下调或免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公告这些优惠政策,无疑给农民吃了颗定心丸。 不仅如此,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今后,税务机关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该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来执行政策。也就是说,农民自己证明身份的政策将不复存在,而举证的责任将由税务部门担当。“这将更加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表示。 大连市地税局同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82824156,接受监督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