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女儿砍母误伤邻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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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2:13 新闻晨报 | |||||||||
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 记者黄继抗通讯员万剑峰 晨报讯邻家女儿精神病突发,手挥菜刀砍杀母亲,却不料砍伤了上前劝阻的邻居王某,王某将邻家疯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万余元经济损失。日前,奉贤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王家与储家是隔壁邻居。储家有一女系精神病患者,平时由其父亲储某监护。去年8月21日,疯女儿精神病复发,手持菜刀欲砍母亲。储母见状大惊失色,边呼“救命”边逃进隔壁王家。正在家休息的王某上前劝阻,谁知进入疯态的储家女儿已失去理智,随手将菜刀扔了过去,正好落在王的右脚上,疼得王某大叫起来。后在邻居的相助下,储某将受伤的王某送到医院。经诊断,王某为右脚拇趾开放性骨折,右第二趾裂创。在治疗期间,储母到医院进行护理,悉心照顾王某四天,并支付了3000元费用。另外,对王家的农活,储家也代为耕作,尽可能地弥补此事造成的损失。 事后,双方对赔偿一事意见不一,故王某将储家疯女儿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9150.7元,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元。在法庭上,已经清醒的储家女儿对当日的事情后悔不已,但认为事后自己父母对王某尽了照顾义务,又支付3000元费用,因此,对造成王某的伤害部分理应承担;但王某没有伤残,故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王某因受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储家在王某受伤后的行为,应予以褒扬,但不能免除法定的赔偿责任。王某请求精神损失的赔偿,因受到的伤害没有达到严重程度,故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