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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定金赔偿购车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2:13 新闻晨报

  记者吉建富通讯员闵振华

  晨报讯象山某销售公司约定向上海某贸易公司购买4辆“别克君威”轿车,并支付了定金4万元,由于对方未按约交货,便于日前将其告上南汇法院。

  原告称,他们和被告于2003年7月18日订立购车合同,向被告购买“别克君威”轿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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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并按要求支付了4万元定金,约定同年8月1日前交货。但被告至今未交货,便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购车合同,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但被告只同意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至今不履行合同义务,过错责任在于被告。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应准予解除并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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