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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破坏选举 疑犯被批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6:27 北京青年报

  帮别人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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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丰台区长辛店乡南沟村村民刘希银因在镇人大代表选举中以每张10元的价钱贿选,被丰台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破坏选举罪批准逮捕。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破坏选举案,在全市也很罕见。

  嫌疑人刘希银今年52岁。因一位代表工作变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辛庄村南沟选区缺额一名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补选一名镇代表。长辛店镇辛庄村南沟选区共有选民290人,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申某被确定为惟一的候选人。

  刘希银在2004年2月25日选举前,先后找到本村村民王某、潘某、朱某等人。刘希银放出风声说,谁要是投原辛庄村委会书记张某一票,他就给谁人民币10元。2004年2月25日12时投票开始,当日17时选举结束。刘希银家离投票站很近。那天他就在投票站附近记下投票给张某的人,然后付钱。当天选举的结果为:申某得票134张,张某得票90张、杨某得票44张、王某17票,废票5张(总票为290张)。刘希银为此向村民王某、潘某、朱某等人支付人民币300余元。由于刘希银的贿选行为,申某的得票数没有超过半数,此次等额选举没有成功。

  检察院认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的基本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嫌疑人刘希银利用贿赂的手段,使等额选举中的候选人的得票数未过半数,致使本次补选没有成功。经丰台检察院审查,嫌疑人刘希银的行为破坏了选举的正常进行,妨害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因此,依法批准逮捕了嫌疑人刘希银,现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1

  作者: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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