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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单位不能随意当片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6:27 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送审稿)昨在网站登出

  本报讯昨天,根据原《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的《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送审稿)在市政府首都之窗网站上登出,广泛征求市民意见。《条例》(送审稿)中新增了对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的控制及许可内容,如您或您的单位因特殊需要,必须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向市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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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文物保护预案。

  对未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对提供场地的单位和拍摄、举办活动的单位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举办展览、展销和大型活动所得补偿应当用于文物保护。另外,发现古遗址、古墓葬不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不保护现场或者拒不停工的,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建设用地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施工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文物局了解到,对于在文物保护单位内拍电影电视,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和审批程序,不能破坏古建内的一草一木,而且一般只允许拍摄古建筑的外景,不能到建筑里面进行拍摄,以免影响古建的保护。记者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孔庙了解到,很多古装戏都在这里取过景,比如《霸王别姬》、《刘罗锅》等。据工作人员介绍,剧组都是占用孔庙内的一部分,用大殿做背景,拍摄时间大约3至5天,人员、设备活动都不能影响到古建和树木。有的是利用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时间进行拍摄,对观众参观没有什么影响。1

  作者: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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