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摘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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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6:44 扬子晚报 | |||||||||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开展的工作有: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和趋势,制定预防对策和措施;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重大预防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通报或公布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建议对控告、检举有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建议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分和追究责任;帮助与指导非国有单位及社会团体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的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完善、实行下列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内部权力制衡制度;财务审批和审计、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配监督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信访、举报的查处备案制度。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应当执行重点岗位和重点部门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实行下列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监督制约制度;财政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财政性资金收支、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的专项监察、审计制度;层级监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即接受群众评议、受理群众投诉和对舆论监督的信息反馈等制度。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出有关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定期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任职回避;廉政谈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