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盾欲状告公安新城分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6:55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军利实习生李颖娟)近日,本报报道的《太华路派出所“挖坑”钓“嫖客”》有了新的进展。刘盾欲状告公安新城分局,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王明表示愿意为刘盾提供法律援助。此事已引起省委政法委的密切关注。 12日,刘盾“嫖娼”的说法传到其打工的单位后,当天单位便作出处理,辞退了刘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盾表示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状告公安新城分局。
王明律师表示,这件事的具体情况还不是很确定,刘盾是否犯有嫖娼罪还是未知之数,所以不能从实体方面来分析,但可以从程序方面来说明太华路派出所的违法性。 首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案件发生后,应属行为发生地管辖,公安机关不能跨地域办案。刘盾事件的发生地点并不属于新城警方的辖区,太华路派出所无权管辖。 其次,太华路派出所给刘盾出具的是一张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派出所的扣押清单。而根据法律规定,扣押的标的是指在犯罪现场当场搜缴的赃物赃款,而刘盾的5000元罚款并非是从现场搜缴的,而是其从家靠借钱缴纳的。 再次,关于劳动教养的依据问题。1982年,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6条已经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要对嫖娼者进行劳动教养的相关规定,所以,太华路派出所想要对刘盾作出劳动教养的处罚并无法律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