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拟修改 私自出租房屋将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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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8:10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市人大拟对实施10多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进行重大修改:办理租赁登记者缴纳月租金的2%,未登记者缴纳3%作为租赁管理费,对私自出租者处以20%罚款。昨天参加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讨论的委员提出,所有出租屋都必须登记管理,并基本赞成上述修改方案。条例修正案有望今天提交会议表决。 现行条例中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除缴纳综合税率为14.4%的租赁税外,还应按
为解决上述房屋出租管理中的现实问题,把未依法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但存在事实租赁关系的行为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新修改的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自签订租赁合同起10天内需到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房屋出租需到主管机关备案。已登记的出租人,按照月租金2%缴纳租赁管理费,不能登记只能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出租人,需要按月租金的3%缴纳。 作者:记者方兴业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