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登记必须夫妻都到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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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8:41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昨日南京市《夫妻共有房产(变更)登记工作细则》正式实施,首日华侨路登记发证中心就成功为6对夫妻办理了共有产权登记;但也有4户当事人因为夫妻没有全部到场而空跑一趟,其中夫妻双方意见不一致是主要原因。 据统计,来登记的当事人分3种情况,一部分人表示,既然政府有规定,我们就来办,办了登记受法律保护;另一部分人是担心配偶一方擅自处分房产;还有一部分人是配偶一方
夫妻意见不一致时,夫妻一方虽然不能单方直接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但是如果法院对房产有相应裁决,房管部门仍可依法办理共有权登记。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当事人可以就“产权纠纷”向法院起诉。夫妻一方拒绝办理共有权登记或故意在办理登记时不到场,就可视为“认为房产独自拥有”,另一方认为“产权共有”,这就形成了产权纠纷。一旦司法部门对此进行了裁决,或离婚时对财产作出了分配,房管部门就可依据裁决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因为司法程序费时,为防止夫妻一方私自转移房产,另一方可先申请共有产权预告登记,保全共有请求权30天,然后再抓紧时间要求法院裁决。有关人士认为:通过司法判决有伤夫妻感情,双方应该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最好能协商解决。 作者:记者 孙洁 通讯员 方市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