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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答应今日与业主协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8:55 海峡网-厦门日报

  昨日,徐先生和妻子吴女士来到本报,向记者叙述了他们碰到的一件难事。去年12月20日,徐先生一家在超市购物后回家,夫妻俩走在前面,女儿跟在后面。途经他们居住的小区大门前的通风口时,徐先生突然发现女儿不见了,原来,通风口的防护栏杆不知何时缺失了一根,女儿从通风口跌落下去,造成头部严重受伤。徐先生当即把女儿送至前埔医院救治,其口腔内被缝合5针,下巴擦伤严重。当天,徐先生与物业负责人到现场查看,对方建议先为孩子治伤。事发第四天,物业派人焊接了缺失的防护栏杆,在徐先生的要求下,上个月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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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了尼龙防护网。

  然而谈及赔偿问题,物业总是避重就轻,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今年3月,徐先生又按照物业的要求,将事发经过和赔偿要求(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5800元)整理成文并送交物业。3月17日,物业答复,徐先生的赔偿标准过高,并认为,徐先生也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但徐先生认为,事故是因物业未及时修复缺失的防护栏杆,且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所致。

  下午,记者通过电话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联系,负责人林经理表示,防护栏杆缺失后,物业未及时修复,物业对孩子的受伤的确负有一定责任,因此物业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事发后物业也曾多次派人探望孩子。但他认为,孩子今年才4岁,父母负有监护责任,而且采光通风口不仅设置了防护栏杆,还有高约10厘米的挡水边缘,不排除孩子踩在上面探头张望而摔下去的可能。

  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许燕贞律师认为,依据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物业应举证导致孩子受到人身伤害是因为监护人有过错,否则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徐先生提出的赔偿问题,各项费用都应提供单位以及医院的相关证明。

  就在记者截稿时,林经理来电表示,已征得上级主管同意,于16日下午与徐先生再次协商赔偿问题。记者将这一情况告知徐先生,他也表示愿与物业协调。记者桂芹实习生林燕贞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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