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正在进行丈夫偷卖房产 妻子状告房产局审查失职案昨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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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08:57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孔华)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丈夫却偷偷变卖了房产。妻子认为房产局未尽到审查之责,导致丈夫顺利变卖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怒之下,妻子将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丈夫变卖给他人重新登记的房产证。昨日上午,合肥市民汪桦状告合肥市房产局行政诉讼案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从汪桦丈夫那儿购买房屋的尚明以及从尚明那儿购买房屋的杨萍作为第三人也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7年婚姻引发两场诉讼 汪桦和丈夫章枫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3年下半年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两人1996年结婚,曾于2000年在合肥市蜀山新村购买了一套62平方米的房子。房子是以丈夫章枫的名义办理的房产证,在房产证“共有人”一栏是空白。在离婚诉讼期间,两人也同意将房子的归属问题提交法庭裁决。 去年底,汪桦因身份证到期,便来到房屋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办身份证,在办理身份证时,她偶然得知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其户口已经不在辖区了。汪桦这才知道房子已经被丈夫通过中介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尚明,后尚明又将房子卖给杨萍。 汪桦的代理律师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如果房产局能查实这套房屋属于汪桦和章枫的共同财产,那么没有汪桦的同意,这套房屋就不可能在汪桦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章枫私自卖出。 房产局:我们没有责任 合肥市房产局法律顾问储湛在法庭上说,章枫在和他人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持有房产证,且房产证“共有人”一栏是空白,这说明当初章枫和汪桦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没有办理共有权登记。如果没有办理共有权登记,那么就丧失了房产部门对其共有权的保护。因此他们后来给章枫办理过户手续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相反,如果房产局每次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都去核实是否是共有财产,是否是婚姻共有财产,那么势必会介入私人生活,这超越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房产局认为,他们为章枫和尚明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他们没有义务审查该房是否还有共有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