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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重大立法将举行社会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01:05 北京娱乐信报

  民政重大立法将举行社会听证

  信报讯(记者那媛)今后,所有民政业务中重大立法都要举行社会听证。

  记者昨天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即将出台《民政部听证办法》、《民政部公告发布办法》、《民政部专家咨询办法》、《民政部新闻舆论监督办法》和《民政部关于通过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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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众参与民政工作的办法》等5个办法。今后,凡民政领域内的重要立法、重大工作部署、重点业务改革、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民政部将通过专家咨询、组织听证、社会公示、新闻监督等多种形式来实现广泛的社会参与。

  保障措施

  最长期限为十年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作修改。

  将条文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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