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重大立法将举行社会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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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01:05 北京娱乐信报 | |||||||||
民政重大立法将举行社会听证 信报讯(记者那媛)今后,所有民政业务中重大立法都要举行社会听证。 记者昨天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即将出台《民政部听证办法》、《民政部公告发布办法》、《民政部专家咨询办法》、《民政部新闻舆论监督办法》和《民政部关于通过互联网
保障措施 最长期限为十年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作修改。 将条文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