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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学生被上铐续:未成年人违法严禁使用戒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8日02:19 京华时报

  本报讯 (实习生张燕) 因为与学校老师发生冲突,14岁的北京十一中学分校的初三学生王奇(化名)在校门内被便衣警察上铐(本报昨日报道)。昨天凌晨2时,在众人的劝说下,王奇同意解下手铐。这一事件见报后,也引起了许多读者的关注,清华大学法学博士赵勇表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事件时,是严禁使用戒具的。

  王奇的父母表示,在昨天凌晨处理这一事件时,崇文公安分局内保处的负责人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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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给王奇戴铐时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据了解,公安部门要求王奇一家和校方在下周二再次协商处理办法。

  王奇说:“本来17日是中考体育加试的日子,但是由于脖子,手腕和背部都很疼,现在不能考试了。体育考试的30分也没了。”

  王奇的父母非常担心这一事件对孩子有更多不利的影响,他们承认,王奇平时确实脾气很大,“但他是个‘顺毛驴’,他认为你讲的道理对,就会非常听话。”这一说法也得到了王奇的一位老师的认可。这位老师称,王奇是个非常“拧”的孩子,“他认为老师管理不当的时候,就会采取不理智的态度对待老师,不去隐瞒对老师的恶劣态度,实话实说,从不回避。”但这位老师同时表示,从目前的认识来看,王奇倒是没有抽烟、交女朋友这些更令教师们担心的坏毛病。

  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包括许多教师在内的读者的强烈反响,教师们认为,现在与学生们打交道实在是费心费力,但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和职业精神,他们仍然会坚持用各种好的办法与一些特别的孩子进行沟通。

  清华大学青少年法律工作者赵勇博士说:“给王奇上铐的情节已经违反了法律。”他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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