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性骚扰女同事 老婆为“面子”索赔无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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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00:5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本报记者袁勇 昨日下午,市民李菊咨询法博士,准备跟对女同事实施“性骚扰”的老公离婚。由于丈夫的不检点行为给她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李菊还打算向丈夫索赔精神损失费。 李菊说,丈夫王刚对女同事周某实施“性骚扰”后,周不甘其辱向单位领导举报。
李菊认为,自己对家庭尽职尽责,而丈夫却做出如此不光彩的事情,使自己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来。她表示要通过法律向丈夫讨个说法,索赔精神损失费。 律师说法 离婚可以索赔无法可依 四川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李长珍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李菊可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索赔精神损失费无法可依。虽然王刚对女同事“性骚扰”客观上造成了妻子社会评价的降低、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等,但他的过错不符合离婚案件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文中人物系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