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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风险谁来承担 民间反扒组织能否一路走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10:11 法制日报

  郭敬波

  反扒组织相继成立

  据报道,武汉市首支见义勇为志愿者行动队,于3月1日开始走上街头“值班”。他们全部由非公安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在该市江汉区繁华商业地带进行反扒、反敲诈等维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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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治安的工作。

  武汉市的民间反扒组织并非全国首创。去年12月5日,安徽省的一个民间反扒组织,得到了团省委和省公安厅的认可,挂牌成立了安徽省青年志愿者反扒大队。今年1月9日,福州市也成立了民间反扒组织,反扒联盟成员各行各业都有,有保安、公司职员、个体户等。反扒志愿者还发表了《反扒联盟宣言》,表示将长期开展反扒行动。

  在民间反扒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涌现出不少反扒英雄,如湖南省资兴市的何军岑,说起他,扒手无不闻风丧胆。湖南农民刘凤生,他从1998年至今,已经抓获了一百二十多个小偷。西安市的刘孝雨,被市民誉为“古城民间反扒王”……

  对民间反扒组织这一新兴的事物,人们看法不一。大多数人认为,对这种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应该大加褒奖,而有些人则认为这是一种沽名钓誉、好大喜功的个人英雄主义。

  公安部门对民间反扒组织的态度又是如何呢?南京市公安部门一负责人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不推崇,不反对。”这位负责人说,之所以不反对,首先是因为反扒队员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他们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的性质。而这正是受到社会普遍肯定和支持的。但作为公安机关,他们也不能推崇这些业余反扒队员的做法。主要原因一是因为业余反扒队员大多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在反扒技能上比较欠缺,有时候会给公安机关“帮倒忙”;二是反扒队伍的纯洁性很难保证;三是因为业余反扒队伍的存在,已经在事实上行使着部分执法职能,而这本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神圣权力,公民只有协助执法机关的义务。因此,偶然性的见义勇为是值得大力提倡的,但把这种正义举动变成一种有组织性的行为,无疑是不合适、也无法得到保障的。

  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一职业群体?反扒队员的职业风险谁来承担?如何才能保证这一组织良性发展呢?

  如何看待这一群体

  小偷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什么时候无法考证,但至少可以说是“历史悠久”。警察抓小偷是分内的事,是法定义务,然而由于警力等各种因素的制约,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来打击小偷是远远不够的。拿北京市统计的一组数据来说吧,目前北京市共有近500条公共汽车线路,10700多辆公共汽车,每天的乘客流量高达990万人次。如此大的客流量,必然产生很大的出行安全需求。让北京市所有的警察都到公交车上去抓小偷,尚且不足,另外还有那么多的商场等公共场所需要治安保卫。所以必须调动人民群众共同抵制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使警民联合形成合力,才能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

  人们与小偷做斗争的历史同样久远,《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这里的盗,就是指盗取财物,免责的规定明显是在鼓励人们与违法犯罪做斗争。在现实社会中,作为一般公民有没有反扒窃的义务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在全国各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都可以见到类似“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样的条款。所以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不只是执法机关的事,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和警察的义务是有区别的,它是一种道德提倡,而不能产生法律责任,如果一个警察见到小偷行窃置之不理,是违反警察法,要受到相应的追究,而对于一般公民则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既然不是法定义务,那么对于公民业余反扒该如何定性呢?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在一些地方规章中找到答案。如《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归为见义勇为。

  公民个人反扒的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自然也是一种合法行为。那么一部分热心于反扒的公民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民间组织,还合不合法呢?首先我们要看到各地的反扒组织大部分只是反扒人员为了形成合力而相互寻求一种支持,他们在抓到小偷之后,并不是交由“组织”来处理,而仍然是交到公安等执法部门,所以这种组织有一定的松散不固定性,类似于联防的性质,但如果要形成一个稳定的组织,并有自己的“工作章程”的话,还是应该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登记,这样从法律上来说,则更完善。

  职业风险谁来承担

  反扒无疑是一个相当危险的职业,尤其是对这些没有配备警械、缺乏威慑力的民间反扒队员来说,危险性比警察更大。西安市的反扒英雄刘孝雨就在抓贼过程中被患有艾滋病的小偷抓伤;南京市的民间反扒队员关志祥也在工作时摔成颅底骨折,另一名反扒队员朱永宁在反扒过程中被一群外地小偷砍伤……那么谁来保障这些民间反扒队员的权益,民间反扒队员的职业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是侵害人应该承担责任。我国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作为侵害人的小偷对其造成的见义勇为的反扒人员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当前在法学界还有争论,但占上风的观点认为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见义勇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主观上管理人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处理他人事务的积极行为。见义勇为不仅具备此要件,而且从主观的出发点来说比无因管理具有更高的道德标准,所以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基于无因管理关系,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进一步解释“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另外,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也多对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而受到损失如何处理做出了规定,如《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为维护公共安全而牺牲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不够授予烈士称号条件的,按因公牺牲对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抚恤或者照顾。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的,其医疗、生活补助等费用由侵害人承担,侵害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规定办理。对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有突出贡献的待业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和安置其就业。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致伤的,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抢救和治疗,参加人身保险的公民,因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为维护公共安全人身受到伤害的,保险公司优惠给付保险金……所以政府有关部门对民间反扒队员的职业风险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反扒行为如何规范

  不可否认,大多数民间反扒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能更好地抓小偷,但是南京市公安机关那位负责人所担心的反扒队伍纯洁性问题也并非杞人忧天。据报道,深圳市的治安反扒大队就在利益驱动下逐渐变了质,一些治安反扒大队工作人员打着反扒、反盗窃、打击不法犯罪分子的幌子,对街上的行人进行敲诈抢劫,对不从者实施殴打,甚至还干起了抢劫财物的勾当。除了反扒他们还从事查证件、清理乱摆卖活动。因为缺乏一个完善的体制约束,在各地的民间反扒组织中,也都出现过个别沦为扒手帮凶的“叛徒”。另外,还发生过反扒队员抓到小偷后对小偷私自进行“处罚”;小偷停止反抗后,反扒队员仍然对小偷进行殴打等事件。反扒队员不是法定的权力主体,对其抓获的小偷无权擅自进行处罚,不管这种处罚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如果他们强制进行这种处罚就是违法行为,就应该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会仅仅因为其侵害的对象是一个小偷就可以免责。至于打小偷则更是违法的,如果因此而打伤了小偷,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政府在保障民间反扒队员的权利,承担其一定的职业风险,为反扒队员作后盾的同时,还要对民间反扒组织的行为进行规范。要依法解散打着“民间反扒组织”而干着非法勾当的非法组织,对民间反扒组织的反扒队员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其继续从事反扒工作并登记建档,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惩处,不适合干反扒的队员要责令将其及时清退。另外,还要组织民间反扒队员进行法制教育,让其明确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工作,而不能越权执法,做出违法的事情,这样才能使民间反扒组织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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