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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民告官”为何增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11:12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自1988年1月我省法院行政审判庭正式建庭开始工作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了11869件行政诉讼案件,几乎涉及所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近年来,“民告官”出现逐年增加的现象。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从1989年的397件,增加到去年的982件。去年“民告官”中“民”的胜诉率达到40%,大大高于全国30%的平均水平,百姓从上访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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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意识增强了;再从96.9%的结案率来看,各级行政机关从“怕出庭”到主动出庭,依法行政观念也提高了。

  虽然我省行政案件的收案数还偏低,但从年收案不足400件到逼近千件大关,迅猛发展的行政诉讼说明了什么?“民告官”中“民”的胜诉率逐年上升意味着什么?

  胆子大了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云腾说,由于我国历史上司法从属于行政,“官”民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诉讼法》颁布15年来,行政诉讼的职能作用尚未被完全接受。在我国进行机构改革之前,老百姓对行政部门具有极大的依附性,什么事都要靠行政部门来办,“民不得告官”、“民不和官斗”、“屈死不告官”,当然不敢得罪“衣食父母”。但是随着我国的法制进步和《行政诉讼法》的普及,公民的法制观念有所加强,老百姓现在日益学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有关行政部门的运作,用法律保护自己。今年4月4日是《行政诉讼法》颁布15周年纪念日。省高院和昆明市中院行政庭在昆明市东风广场开展《行政诉讼法》法制宣传咨询活动。一天下来,有100多位市民前来咨询各种法律问题。

  行政诉讼作为我国继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之后确立的第三大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为“民告官”打开了通道,许多人拿起了法律武器,但从个别实际案例来看,“民告官”还显得艰难和不易。

  原在昆明某国有企业工作的赵某不服企业对他的除名行为于1993年提起诉讼,直到一年半后法院才下达一审判决,驳回了赵的诉讼请求。在提起上诉依然被驳回后,赵继续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申诉。到2002年底,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赵最终胜诉。长达9年的诉讼让一家人身心疲惫,欠下的债“全家人下辈子也还不完”。

  尽管百姓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增强了,但我省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与行政机关实际处理的行政争议相比却少得多。“民告官”中一个制约行政诉讼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是作为原告的“民”普遍存在着“三不”,即不知告、不会告和不敢告。

  对此,胡副院长说,“我们会加大宣传力度,增大行政审判的透明度,端正自身行为,自觉接受监督,让更多的公民会告、敢告、愿告,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时,不再采取向党政机关上访或其他过激行为来影响社会稳定”。

  行为正了

  在昆明市两级法院所判的行政官司中,有近三分之一是判行政机关败诉的,部分行政机关不得不从自己的经费中拿出“白花花的银子”赔给原告。昆明市中院行政庭庭长徐学敏认为,这些败诉案给这些部门上了教育课,成为促使他们依法行政的重要因素之一。以公安部门为例,原来告公安机关的案件占各类行政诉讼案榜首,现在,告公安的行政案逐年减少,已“退居”后位了。他说:“‘民告官’”案件数量的增多并不说明我们的行政机关就特别的差劲或是别的什么。实际上,这可以说是从以往忽视法律过渡到现在依法行政的一个必然阶段。这种数量上的多恰恰说明我们国家在依法行政方面走的步子更快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民告官”政府败诉的案件主要涉及3类:越权行政、程序违法和“小法”违反“大法”。

  是否超越职权是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裁决的首要考虑条件,一旦认定行政行为超越了该行政部门的职能范畴,一律都被判败诉。过去“大盖帽”、“红袖套”满天飞,一些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从有利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对百姓权利的保护不够重视,法院做出多起此类判决后,现在很少看到行政部门越权执法了。

  另外,按照我国法律“上位法优先”原则,当地方或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与上一级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以上一级法律法规为准,也就是说,“家规”大不过“国法”。

  忽视程序的合法性也是当今行政部门败诉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行政部门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而行政行为如果违反法定程序、或不履行以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都可能被诉至法院,导致行政行为被判决撤消、或被判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等。2002年,昆明市某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而擅自生产一次性餐具,其原材料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擅自投入生产,昆明市相关环保部门开出罚单,要求该厂立即停产。该厂却将环保部门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该厂确实是违反了国家不准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一次性餐具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但环保部门在采取处罚行为之前,没有书面向原告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听证权,由此法院判决环保部门撤消原处罚,重新作出处理。

  这样的“冤枉官司”促使许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效率,从过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少使用法律法规条文到开始具体适用法律条款;从按习惯办事转而按程序办事;从不重视证据收集到开始注重收集证据,从不重视证据收集时间开始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等。

  现在,行政机关渐渐把“民告官”当成一种很正常的行政监督,即使法院判其败诉,也能理解。今年,全省各级法院积极落实“司法为民”措施,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也不再是一提起“民告官”案就头疼了。许多行政部门都经常到法院来咨询有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和交流,一些他们把握不了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能及时地征询法院的意见。

  李文静(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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