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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的他们为何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11:12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日前,发生在我省的一起“民告官”案件中,被告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某交警队因不“理睬”老百姓的诉讼,最终被省高院依法判决败诉。据省高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说,行政机关对待“民告官”案件完全不应诉的情况在云南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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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7月中旬,蒙自县农民刘某因不服红河州某交警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状告该交警队的案子在红河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出乎意料的是,该交警队在已经接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没有出庭应诉,未答辩,也未举证。因此,红河州中院认为该交警队的做法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视为败诉,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该交警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令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判决后,因刘某要求该交警队赔偿损失的诉讼未得到法院支持,刘某便向省高院提出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交警队想再提供证据已经不行了,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最终败诉的结果降临。日前,省高院审理此案后同样认为,交警队的做法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不举证的,将承担败诉责任。该交警队未提供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依据,因此,被法院视为没有证据、依据,“顺理成章”的输掉了官司。此外,刘某的上述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未得到法院支持。

  在此,记者想到与此案情形相反的另一个“民告官”官司。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2日,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的一起行政“民告官”案中,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国家商标局常务副局长范汉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出庭应诉,成为中央国家机关高级行政官员首次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对此,范汉云曾向媒体表态认为,应充分肯定行政首长出庭,通过直接参加出庭应诉,不仅可以使行政官员了解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而且还可以了解本部门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利于依法行政。

  新闻助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李辉(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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