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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经理状告东家 静安法院不支持黄某“官复原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14:06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宋宁华)与公司签订合同后不到一年,职位连连“走低”,薪水一跌再跌,于是,黄某将“东家”告上法院,要求“官复原职”。日前,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3月31日,黄某与一家外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总经理室主任;3个月试用期满后,黄某的月薪为人民币1.3万元。同年11月1日,公司通知黄某岗位调整为业务三部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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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调整为人民币4500元。黄某对此不满,拒绝到新的岗位工作,并起诉到法院。

  而该公司则称,2003年8月,公司与黄某协商让他担任业务部副部长,月薪不变,对此黄某并无异议。孰料,黄某在业务部副部长岗位上,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仍然不能胜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要求,因此调整黄某的工作岗位具有事实依据,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认为,黄某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黄某的工作表现及能力变更黄某的工种。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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