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小利招来25万元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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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3:10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因为贪图200元信息费,济南某配货站老板杨某不假思索就在对方提供的一份格式合同上签了字。结果,对方运输的货物在途中灭失,根据合同,作为中间人的杨某竟然要赔偿25万元。官司打下来,杨某败诉。最后,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杨某方侥幸逃过一劫。 2001年5月,某工厂经理李某有一批价值25万元的货物要运往江苏,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济南市某配货站的老板杨某。杨某根据李某的货运信息要求,联系了过路车辆的车主陈某。
李某对杨某讲,以后这样的生意还很多,就让杨某负责谈运费的情况,并要求杨某在其提供的一份格式合同上签字。根据该合同:杨某负责对货物的运输,货运中出现的一切丢失损害均由杨某承担。 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灭失,李某据此将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承担25万元的损失。 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法院判决杨某承担赔偿责任。走投无路的杨某无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申诉。 点评: 在本案中,杨某随意签下合同固然不对,但法院的判决也值得商榷。 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在本案中,货主提供的格式合同明显加重对方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当然无效。同时,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杨某也不具有订立货运协议书的资格。因此,合同也是无效的。法院不能以无效的合同作为确定赔偿责任承担的依据。 记者 田连锋 通讯员 王爱民 王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