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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须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3:11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戴军)记者昨日从市药监局获悉,根据该局的有关规定,药品生产、经销和使用单位擅自隐瞒药品的不良反应,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而市民一旦发生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直接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该规定已于即日实施。

  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国家今年3月新出台并已于当月实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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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之规定,医院、药店、药厂必须每季度集中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天内报告,死亡病例更须及时报告。

  有关工作人员同时说,如果有关单位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依据我市参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订的规定,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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